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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2-7 阅读:6646 次
案情:李某因家庭装修将木工活清包工给张某,装修材料由李某提供,约定完工后支付张某6000元。后来,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要求李某赔偿,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李某对张某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50%。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认为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由于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二审法院很有可能是书面审理。为此,承办律师针对一审判决准备说理详细的民事上诉状。承办律师的观点被合肥市级人民法院采纳,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关系,以因张某没有木工资格,改判李某对张某的的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以张某没有木工资格,判决李某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目的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一审案号: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2)瑶民一初字第3589号
二审案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一终字第02771号
合肥律师 律师事务所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 某
委托代理人: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 卢光华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 某
因上诉人不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2)瑶民一初字第03589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2)瑶民一初字第03589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李某对被上诉人张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事实与理由:本案中,李某是将家庭装修中的木工活劳务清包给张某等三人,张某向李某提供的劳务具有临时性,工作过程中张某也是自带工具,利用自己的木工技术向李某交付工作成果。另外,在工作过程中其本人也不受李某的控制和支配、双方之间也不存在持续性的从属关系。所以,两人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在本案中,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与李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张某未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其主张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上诉人李某不应对张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请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某
201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