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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19 阅读:5649 次
原告:叶传华
被告:姚永年
委托代理人: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 卢光华 律师
被告:孔 玉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审判机关:合肥高新区人民法院
案情:
2010年4月19日,我与孔玉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购买孔玉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开区锦绣社区蓬莱花园住房一套。双方约定购房款为320000元,先付250000元,余款一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依法约支付购房款250000元并住进该房屋至今。2012年3月15日,孔玉与姚永年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并过户给姚永年。原告认为孔玉与姚永年系合伙串通,恶意侵害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孔玉与姚永年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承办律师接受该房屋第二手买受人姚永年的委托后,听其讲述购房过程后,认为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如下代理观点:
首先,姚永年是通过房产中介蓝海不动产有限公司看到涉案房屋的出售信息,在中介公司工作人员陪同下与孔玉的委托代理人张庆华签订涉案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姚永年查看了张庆华持有的委托书及房产证原件,委托书的内容已经公证处公证,姚永年有理由相信张庆华有代理权,其已尽到注意义务。
其次,孔玉出具的委托书明确载明张庆华有权代表自己出售涉案房屋、签订合同、收取房款、办理过户手续……,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
第三,在案的所有证据均不能证明姚永年与孔玉恶意串通,孔玉在庭审时明确表示合同签订情况其不了解。因此。原告叶传华主张姚永年与孔玉恶意串通,一房二卖,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合肥高新区法院审理结果:孔玉与姚永年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姚永年主观上无侵害叶传华合法权益的故意,判决驳回叶传华的诉讼请求。
详见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zgcpwsw/ah/ahshfszjrmfy/hfgxjscykfqrmfy/ms/201412/t20141231_585051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