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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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1-20 阅读:2305 次
前 言
房地产是重要的民生资源,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既是经济社会领域的问题,也是法律司法领域的问题。房地产审判作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领域,案件审理的质量、效果,关乎群众切身利益,关乎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关乎党和政府工作大局。依法妥善审理好房地产案件,是人民法院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强化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体现,考验和检验着人民法院的宗旨理念和责任担当。安徽法院高度重视房地产案件的审判,为适应房地产审判专业化需要,早在2006年,省高院就设立专司房地产审判的民事审判第四庭,成为全国第一家省级层面设立的房地产审判专业庭。随后,合肥、芜湖等地也纷纷设立专司房地产审判业务庭,专业庭的成立和专业团队的组建,有力促进和推动全省法院房地产审判质效的提升。
《安徽法院房地产审判状况及典型案例(2015-2017年度)》对全省法院三年来房地产案件及审判工作进行全面盘点和展示,总结房地产案件特点,剖析纠纷产生的法律和社会成因,探究规范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社会各界了解、关心和支持我省房地产审判,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
一、房地产案件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2015-2017年度,安徽三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房地产一、二审案件129035件(不含旧存案件),审结127087件,诉讼标的总金额约850亿元。审结案件中,调解、撤诉80697件,占比64%;改判1388件,占比1%;发回715件,占比0.6%。(详见图表一)
2015-2017年度全省房地产案件收结案数及裁判情况

(图表一)
(一)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15至2017年,安徽三级法院受理房地产案件数逐年上升。2015至2017年安徽三级法院新收一、二审案件之和分别为34647件、43128件、51260件,年平均增幅约为20%。受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影响,2015至2016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增幅较大,2015年新收一审案件数为6632件,2016年新收一审案件数为9183件,一审案件同比上涨近40%,同期合肥市法院此类纠纷案件数量增长近一倍。(详见图表二)
2015-2017年度全省及合肥法院受理一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情况

(图表二)
(二)诉讼标的额逐年递增。从诉讼标的额看,2015至2017年房地产案件诉讼标的总额分别为224.86亿元、293.51亿元、328.71亿元,呈逐年递增趋势。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15至2017年诉讼标的金额约占此时间段房地产类纠纷案件诉讼标的总额的74%、74%、7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占房地产案件诉讼标的额比重较高,是房地产类纠纷案件审判的重头戏。
(三)案件数区域分布差异明显。从收案区域分布情况看,全省各地法院受理的房地产案件数量多寡不均、差异较大。从2015至2017年房地产类纠纷案件统计数据看,房地产类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合肥与芜湖两地,两地法院2015至2017年共受理一、二审房地产案件49775件,占全省法院此类案件近39%。阜阳、淮南、滁州、马鞍山等地次之,池州、亳州、蚌埠等地最少。(详见图表三)
2015-2017年度全省审房地产案件区域分布情况

(图表三)
(四)不同类型案件的调撤率、服判息诉率差别较大。在2015至2017年全省法院审结的各类房地产案件中,一审结案数115284件,二审结案数11803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的案件数为80697件,调撤率达64%,总体来看,房地产案件调撤率并不低。(详见图表四)但从案件类型来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调撤率高达85%,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调撤率仅为40%。从上诉情况来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率为1%,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率高达22%,宣城地区一段时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上诉率更是高达44.6%,调撤率、服判息诉率在不同类型案件之间差异明显。
2015-2017全省房地产类案件一、二审收结案情况

(图表四)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难度大。房地产案件总体上呈主体多、利益大、分歧多、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不少案件还与政府行为和相关政策调整相关。特别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借用资质、串标围标、层层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现象多发频发,进入诉讼程序后,当事人往往对案件管辖权、施工主体认定、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确定、工期延误及索赔、工程质量及保修金返还、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实体和程序问题产生争议,部分案件还涉及人数众多的农民工权益保护,矛盾纠纷化解难度大,如滁州中院近三年此类案件的调撤率为30%左右,远低于其他类型民商事案件,此类案件也因此成为民商事审判的热点和难点。省高院审理的房地产案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占比70%左右。
(六)案件群体性特征显著。房地产案件涉房涉地涉民生,诉讼标的金额较大,是群体性纠纷的高发区。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因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开发商破产、“跑路”、不能按期交房等,极易引起农民工及购房户等群体的群访群诉。此外,售后返租包租等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也因涉及众多业主的利益,容易形成群访群诉。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因涉及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权益保护,社会敏感度高、关注度大,案件处理稍有不慎易演变成群体性事件。
(七)新情况、新问题增多,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PPP工程项目近年来虽然发展迅速,但截至目前,尚未有国家层面的立法对该领域进行规制,实践中对PPP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主体范围、权利义务等存在争议;在房屋买卖领域,随着“互联网+”的深入发展,“网上摇号”“网上众筹”等房屋买卖新形态时有出现;在房屋租赁领域,“短租平台”“众创空间”及“租售同权”引起的纠纷逐渐增多;在物业服务领域,随着业主维权意识的提高,小区部分区域的归属(如地下车位、人防车位、小区内的会所及幼儿园)及收益分配日益成为维权焦点。此外,涉房地产的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对房地产审判法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二、房地产审判的基本做法和主要经验
(一)强化执法办案,服务发展大局
近年来,全省法院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认真履行审判职责,为我省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1.妥善处理重大敏感案件。建立重大敏感案件报告制度,对外部监督关注和主审法官认为重大或敏感案件,进行全程跟踪把控。如阜阳某娱乐公司与安徽某消防智能系统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矛盾尖锐,多位人大代表对本案表示严重关切。依法制判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表示满意,三位人大代表联名写信称赞我院公正司法。
2.调解处理群体性案件。对因开发商违约引起的系列买卖合同纠纷群体性案件等,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思路,力求达到“调解一个、解决一片、普法一片”的效果。芜湖市鸠江区法院以这种思路一次调解处理某投资开发公司与购房户之间的100多起商品房买卖纠纷;在蚌埠中院协调和指导下,蚌埠某置业公司与162户业主之间因逾期办理产权登记引发的诉讼,基本以调解方式结案;宣城中院注意借助政府主管部门、当事人亲友等方面力量,促成绩溪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众购房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与众购房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等系列案和解。
3.类案化解效果明显。近年来,随着城市小区建设发展,因业主欠缴物业费引发的案件逐年增多,该类案件收结案数跃居房地产案件首位。全省法院认真研究此类案件特点,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类案处理取得良好的效果。如黄山市两级法院三年来共审结物业合同纠纷案件2809件,其中调解2153件,调撤率达76.65%;宣城市两级法院通过提供便民措施、简化救济程序、注重以案说法,物业纠纷类案件调撤率达75.66%,服判息诉率达98.75%;阜阳中院办理的32件某置业公司系列案件,全部调解撤诉。
4.注重打造精品案件。省高院鼓励、支持法官打造精品庭审、精品文书、精品案件,不断提升庭审驾驭能力、文书制作能力、纠纷化解能力。《杨旗与淮北同创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施耐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案》等案例、文书在全国法院系统评比中获奖等。
(二)加强调研指导,统一裁判尺度
近年来,全省法院高度重视业务调研,紧紧围绕提升调研工作“准度”、挖掘调研课题“深度”、增强成果转化“力度”展开调研,提升调研实效;省高院、各中院注意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对下级法院指导力度,统一裁判尺度,有效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1.围绕中心工作开展调研。近年来,全省房地产市场发展不均衡、供需不匹配的现象较为突出,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服务供给侧改革要求,全省法院加大对政策调控后新出现案件的调研力度。省高院出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上述典型问题提出指导性处理意见,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最高人民法院简报》(信息专刊第21期)头条予以刊登。滁州中院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出台《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挂靠、转包、分包的认定与处理会议纪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类案件的纪要》,为辖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统一裁判尺度与参考标准,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2.大力开展专项调研。一是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判要素调研。省高院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完成《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要素之工程造价的调研》《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要素之质量、工期违约责任的调研》等系列调研报告,为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二是开展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调研。执行异议之诉是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出现的新类型案件,虽然绝对数量不大,但增长速度较快。该案件与房地产类纠纷案件密切相关,各地法院对其审判特点和规律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为此,省高院认真汇总问题,调研展开座谈,形成《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调研报告》,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提供参考;着手编辑《执行异议之诉的理论与实践》一书,该书的出版,有助于法院深化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理解。三是依托研究会开展专项调研。安徽省法学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学研究会成立于2016年1月,依托省高院开展工作。截至目前,已完成多项调研课题,如《多元化矛盾纠纷调查调处房地产领域纠纷》、《小区公共道路的法律地位及权利归属》专题报告,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3.聚焦热点问题开展调研。购房政策的变化给房屋买卖双方的交易条件和交易意愿带来较大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诱发纠纷的产生。为此,省高院高度重视,走访此类案件数波动较大的合肥市两级法院,听取住建、房产、税务等政府相关部门意见,通过研判分析,形成《合肥市房地产案件审理情况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各地法院也结合热点问题开展调研,如芜湖中院发布《关于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问题的调研报告——以芜湖地区为样本》,有效地指导了当地同类案件的审理。
4.着力提升指导效果。省高院充分利用书面请示、巡回授课、案件评查、调研指导等形式和全省房地产专业法官片区会议、全省房地产审判微信群及与法官学院联合举办全省法院房地产审判业务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对下级法院案件审理进行指导。各中院也结合实际开展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2016年下半年,宣城中院针对广德法院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出现的“同案不同判”、裁判结果失当等问题,带案到广德法院专题座谈,展开深入研讨并形成共识;2017年8月,芜湖中院召开全市法院房地产审判工作座谈会,对全市法院上半年发改案件情况进行通报,对案件发改进行原因分析并提供相应的裁判思路。
(三)延伸审判职能,彰显责任担当
全省法院以审判工作为依托,不断丰富司法服务途径,着力加大司法公开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司法需求,展现了服务全省房地产市场的新作为。
1.提出司法建议,规范主体行为。对在房地产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热点问题,全省法院认真进行风险研判,及时向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如省高院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工程施工、监管过程极不规范,就通过司法建议形式建议当地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排除安全隐患;宣城中院针对广德县房管局提供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中部分格式条款存在文字歧义问题,向该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改进合同文本。
2.加强沟通交流,助力业界共识。一是积极搭建交流平台。省高院策划编撰《房地产法律研究与司法实务》丛书系列,该书旨在为房地产法官、律师、法务人员以及社会各界搭建交流平台,丛书对房地产市场及政策进行研读,对审判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判,可读性、实用性强,现已出版第一辑;合肥中院编辑《典型案例——观点》,建立法官助理团队理论学习、观点交流、案例研讨平台。二是加强与相关单位沟通联系。马鞍山中院与市住建委联合印发《物业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座谈会会议纪要》,完善纠纷化解机制;宣城中院就建设工程、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各类问题,与住建委、房管局、开发区等多家单位进行沟通交流并提出建议;针对涉银行抵押不动产案件增多情形,合肥中院与市金融办联合召开座谈会,共同研讨应对之策。
3.深化司法公开,打造阳光司法。全省法院充分利用新媒体资源和优势,做好“互联网+”时代的司法公开及宣传工作。合肥中院针对因房价上涨导致违约案件呈现爆发式增长现象,发布《合肥地区存量房买卖白皮书》,引起安徽日报、安徽法制报等媒体关注并刊登转载;阜阳中院选派房地产审判法官长期出镜主持市电视台《法庭内外》栏目,为普法教育积极贡献力量。全省法院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对符合上网条件的裁判文书,做到“应上尽上”。全省法院还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等方式主动接受监督。
三、房地产审判中折射的相关问题及成因分析
纠纷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既有来自国家和地方层面的政策调控因素,也与政府部门对建筑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不到位、行为不规范有关,还与作为市场主体的地方政府部门、开发商、建筑施工企业、购房者、租客及中介机构等的法制意识不强以及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因素有关。
(一)政策调整影响市场预期
三年来,全省房地产市场经历了从三四线城市的去库存到二三线城市的限购限贷的政策调控,政策调控直接影响房地产市场主体的交易意愿,进而影响部分房地产案件数量波动。如金融政策趋紧,开发商和建筑施工企业融资渠道受限、融资成本增加,开发商一旦无力支付工程款,建筑施工企业一旦无力支付建材款和工人工资,都会引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相关案件。在房屋买卖市场,去库存期间,因税收、金融信贷、户籍限制的取消等各种利好因素的叠加,致使住房潜在性、投资性、投机性需求得以提前释放,购房人买房意愿增强,供需矛盾突出,卖方违约频现;在限购限贷期间,因金融信贷政策收紧、户籍限制、首付款提高以及房价上涨预期中断等多种利空因素的叠加,有效抑制了投资、投机性需求,市场重新陷入观望状态。购房人买房意愿减弱,买方违约不断。此外,买卖合同纠纷增加还带来居间合同纠纷增多。
(二)政府部门行为不规范诱发纠纷
一是违法违规出让土地。三年来,全省法院新收一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250件,多因政府部门违法违规进行毛地出让引起,甚至还有政府部门将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行转让从而引发纠纷。二是对建筑市场存在监管不严、查处缺位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我们发现,虚假招标及围标串标等现象,除与市场主体规则意识淡薄有关,还与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管不严、监管缺位有关;此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非法分包、转包等行为引发的农民工工资给付、工程款支付等问题进行协调时,却很少对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三是政府部门作为建设方未能依法及时审计并支付工程款,建筑施工企业和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从而引发连锁反应。
(三)房地产开发相关环节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
一是招投标中违法行为较为普遍。从全省法院三年来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来看,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现象较为普遍,招标人通过少建多报、化整为零、“借壳上市”的形式规避招标,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招投标前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乃至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等等,违背了招投标制度设立初衷。二是挂靠、借用资质、层层转包、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屡禁不绝。从近年来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来看,纠纷多因挂靠、借用资质、层层转包及违法分包引起。宣城法院在近三年审理此类案件时发现,实际施工人参与诉讼的案件数为588件,占比超过该类案件的半数,实际施工人既是建筑市场无序发展的产物,也导致建筑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造成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隐患。
(四)部分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淡薄
近年来,因不少地方房屋价格上涨较快,一些开发商为获取更大利益,捂盘惜售、捆绑销售,以及利用市场信息不对称与中介机构联手炒卖房号、哄抬房价;在二手房买卖市场,因房价上涨幅度远超违约成本,出卖人为获取更大利益,一房二卖甚至多卖、变相抬价等违约行为增多;部分中介机构存在发布虚假售房租房房源信息,与开发商、广告经营者、网络媒体等联手哄抬房价及租金,利用格式条款排除对方法定权利,规避己方法定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物业纠纷案件的多发易发,除与物业公司不按约定提供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迟延等因素有关,还与业主维权意识的增强有关。
(五)法律规范滞后引发预期指引不明
当前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建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是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对妥善化解纠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这些规范出台时间较早,已不能完全涵盖房地产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滞后于宏观调控下房地产业发展的新形势,导致审判中裁判尺度不一和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也使房地产市场主体对交易行为合法合理性的预期和评价失去了准星。
此外,房地产审判中存在的一些困难,制约和影响审判质效的提高。如房地产审判的专业性还有待增强;人员编制不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专业人才流失影响团队专业性等。
四、房地产审判的工作思路和打算
房地产市场变化对法院案件受理数量、案件类型、裁判尺度、司法政策有着直接影响,要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审理思路。
(一)积极主动作为,保障政策落实
房地产案件不仅法律关系复杂,政策性也很强。在房地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不仅要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也要充分掌握中央及地方房地产政策的出台背景和具体规定,以政策精神为指引,依法妥善处理因限购限贷以及因规避政策引发的借名买房、以房抵债、阴阳合同等纠纷,将政策精神与法律要求融会贯通并切实贯彻到房地产审判中。要密切关注国家政策的变化,根据房地产市场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做好分析研判工作,省高院适时出台符合政策精神与法律规定的相关指导性意见,指导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处理各类房地产纠纷。对实务界普遍关注的鉴定和拖延诉讼等问题,也采取了适当措施予以规制。此外,全省法院要主动加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的沟通交流,实时了解房地产业发展新动态,及时掌握房地产领域可能发生的突出问题,适时调整房地产裁判的指导思路。
(二)把握审理原则,妥善审理案件
一是保障民生和促进发展并重。在案件审理中既要注重维护个体购房户、小业主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护群众的基本居住权,也要注意维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等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进而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二是促进交易与规范行为并重。要严格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确认合同效力,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维护交易安全。准确处理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划分,对人工、材料等已经物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案件,要根据工程竣工验收、工人工资支付等情况妥善作出处理。三是坚持依法依规与诚实信用原则相结合。严格规制一房多卖、重复抵押、虚假按揭等违法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防止当事人从违法违约行为中获益,强化当事人的诚信守约意识。
(三)加大调解力度,纠纷多元化解
一是加大对房地产类案件调解力度。积极引导当事人诉前调解,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程序对接,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房地产案件,要根据案件类型特点、当事人心理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解;对于涉案人数较多、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等,要着重调解、努力促成和解。二是构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针对房地产纠纷涉及人数众多、影响面广的特点,要加强与国土、规划、住建、房管、工商、物价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排查房地产矛盾纠纷,打造多层次、全方位的房地产纠纷联动化解机制,落实稳控措施,维护大局稳定。三是推动政府主管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将在房地产审判中发现的一些突出问题,通过走访座谈、司法建议等方式,建议政府主管部门从行业准入、资质等级、工程质量、规范管理等薄弱环节入手,加大准入及监管力度,推动建筑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此外,要发挥居委会、业委会等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介入房屋买卖、租赁、物业等的纠纷的化解,防范类似纠纷的发生。
(四)加强沟通指导,统一裁判尺度
省高院、各中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注重对发回、改判案件的总结,及时沟通发改案件审理思路,防止同类型案件被再次发回或改判。针对房地产审判工作中出现的疑难复杂问题和新类型案件,进行要素式梳理,及时展开跟踪调研,认真研究应对之策,把符合审判规律、具有指导意义的审判经验转化为理论成果,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实践。搭建沟通交流平台,继续做好《房地产法律研究与司法实务》丛书的后续编辑工作,适时发布房地产典型案例等,通过充分的沟通交流和业务指导,统一全省法院房地产案件裁判尺度,维护司法权威。
(五)加强学习培训,提升队伍能力
加强对入额法官、法官助理的政治素质培训,牢固树立审判工作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发挥“法官工作室”作用,引导年轻干警向资深法官学习丰富的司法经验和深邃的司法智慧,培养他们对房地产审判的深厚感情。重视干警教育培训,积极选派人员参加最高法院组织的培训和认真组织全省法院房地产审判业务培训,丰富知识储备,夯实业务基础。通过集体学习、专题研讨会等形式,组织干警学习研讨新出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对出台时间较早且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既要结合法理及法律精神予以准确适用,也要根据需要向立法机关和最高法院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推动规则完善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广大干警的业务水平。
结语
成绩属于过去,未来更需努力。
2018年,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将进入更为重要的时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我们将扭住“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战略定位,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工作大局,确保中央关于房地产战略部署的贯彻落实,始终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司法规制力度,充分发挥司法定分止争、保护房地产权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审判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对权利主体的保护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审判监督指导,大力加强房地产法官队伍建设,为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安徽法院房地产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1
安徽梅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池州市百思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7日,安徽梅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龙公司)与池州市百思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思特公司)签订《池州百思特烟草局地块项目工程框架协议书》,双方就该地块的开发承建达成了框架性的协议。2013年9月18日,梅龙公司与百思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梅龙公司承建百思特公司开发的池州赛博数码广场工程,工程范围包括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合同价为9474.8623万元。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2.4.4条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日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后7日内完成审批并签发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审查并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和监理人对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异议的部分,按照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处理。”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3年9月23日,双方签订《池州赛博数码广场工程建筑施工补充协议》(以下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