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经典案例手 机: 18019983735;
电 话: 0551-63651164;
传 真: 0551-63628874;
E-mail:lughua@126.com;
地 址: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与石门交口尚泽大都会B座1601
发布时间:2019-4-2 阅读:2256 次
1
催回工程款现金
工程项目最终经营的直接效果是看收回了多少工程款,因此工程款催收的首要目的也是催回工程款。无论是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款、工程交付款、结算款、奖励款、利息款、违约金、签证款、索赔款,催收工程款管理的核心都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到承包人账户。没有到达承包人银行账户的工程款,都是有可能变化的,也有可能是最终收不到的,因此催回工程款到达承包人银行账户是首要应当争取达到的效果。
经常有这样的案例,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均无任何问题,工程款的签证、索赔、竣工结算、财务结算都没有问题,甚至发包人多次出具支付承诺书,承包人也沉醉于发包人认账不赖账的良好表现之中,但是最终工程款一直不能收到。一年二年收不到,三年五年也收不到,到最终真正去通过司法程序收款时才发现发包人早已处于资不抵债或者没有任何资产都境地,导致承包人得到一张永远无法兑现的工程款白条判决书。
2
催回汇票
由于发包人暂时没有资金进行工程款转账支付,那么承包人应当充分分析发包人的基本经营信用状况、承包人资金需求程度、承包人对外支付压力及票据支付可能性、工程项目盈利程度,考虑要求发包人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汇票尽管不是现金,但是汇票可以提前贴现成现金,既能够确保收到现金(扣除贴现费用),又可以通过对外支付汇票解决对外债务问题。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承包人作为标段承包单位之一在承建某项目时积极收取巨额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汇票,另一承包人作为标段承包单位时拒不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汇票,至工程项目结束时,积极收取汇票的承包单位已经收取了绝大多数工程款,而拒不接受汇票的承包单位仅仅收取不足一半的工程款。工程竣工交付后,由于发包人遭遇严重的债务危机被迫进入破产程序,最终兑付比例约为债务金额的30%。积极收取汇票的承包人在进行采购和分包时即采用背靠背的条款明确对供应商进行汇票支付并说服供应商接受,导致本项目基本没有产生什么损失,而拒不接受汇票的单位由于发包人破产还债的兑付比例过低产生损失高达上千万元。
3
催回房产或资产
在支付现金或汇票都暂时不可能的情况下,发包人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包人往往会提出以房抵账的要求,对于承包人来讲往往觉得以房抵账不可接受,但是承包人还是应当充分评估房产的价值以及再转让或抵偿出去的可能性再做决定。事实上,如果房产价值抵偿合理,或者可以及时转让及再对外抵偿,以房抵账往往能够取得收到工程款现金的作用,甚至成为承包人收款及投资发展的双重手段。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某承包人修建完成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包人由于销售存在大量问题,导致发包人积压了众多商品房在手中,而对于承包人的巨额工程款发包人确实短期内无法以现金方式支付。发包人在现金流几近枯竭的情况下,对承包人提出以市场价的95%进行抵偿工程款,承包人面对发包人的该提议并未简单的拒绝或接受,而是通过法律顾问找到一家知名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寻求咨询意见。该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经过对该房地产项目及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充分分析论证的情况下,同意以市场价的90%进行包销并各分享销售溢价的50%。最终承包人与开发商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又与销售代理公司签订包销代理协议,很快就收到了90%的工程款,并且由于该房地产房屋本身还不错、有效营销策略和随后不久的火爆房地产市场,该承包人分配的溢价都达到了抵款金额的50%,最终核算该承包人做了三年工程仅仅取得毛利润1000余万元,而通过抵款程序三个月就直接赚取净利润高达2000万元。
4
催出债权转让
承包人收回工程款的绝大部分需要对外清偿债务,只要能够解决债务,那么其作用也相当于收回了工程款。因此,承包人对于应对支付的材料设备采购款项、分包款项、借款或者其它债务,如果能够通过将对发包人的债权直接转让给下家,那么也相当于收回了工程款。但是债权转让要务必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避免转让不合法或者转让不彻底等法律问题。
有这样一个案例,承包人由于长期不能收到异地承建的某地国有投资背景的建设项目工程款,承包人也在当地拖欠众多供应商的款项而陷入巨大的三角债之中并面临巨大索赔。最后承包人在律师的建议下直接与当地的供应商进行债权转让谈判,由于当地的供应商对于当地的国有企业非常了解并有信心收款,当地供应商都愿意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自行负责对发包人收款,很快承包人就解决了该工程项目的外债问题并且避免了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和违约金,甚至承包人自身的剩余欠款也通过当地供应商的努力予以很快解决。
5
催回优先受偿权
如果不能直接催回工程款,那么一定要催回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同法286条设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对承包人的特别优先保护。但是对于抵押权人及第三方购买人,工程价款优先权却是其利益的最大威胁。因此承包人在催收管理过程中,除非发包人有非常好的资信能力,承包人务必要通过催收方式保证能够最终得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催收工程款的过程往往非常漫长,很多承包人因为在催收过程中过于胆小怕事或没有经验导致丧失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承包人承建某商业地产项目,到工程结算时尚欠工程款7000余万元,由于发包人项目资金已经挪用至另一项目购买土地,而承包人由于想承包另一项目的工程,因此对该商业地产项目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本不重视甚至从不提起,结果拖延一年有余不但没有收到发包人早已应当支付工程结算款,而且还发现该发包人的该商业地产项目房屋已经全部被其它项目的债权人所查封,最终该承包人“完美”地丧失了该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只能平等参与拍卖分配,最终分配价款不足50%,导致该项目因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丧失产生直接损失近3000万元。
6
催回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