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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出具承诺,应否连带偿债?|天同码

发布时间:2019-10-21   阅读:1932 次

合肥律师网讯:

阅读提示: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中国民/商事诉讼裁判规则》(中国钥匙码—天同码系列图书)即将由天同律师事务所出品并公开发售。


本期天同码,案例来源于天同码案例库之《借贷卷》中“保证·性质·债务承担”部分有关第三人出具承诺专题节选内容。

 

【规则摘要】


1.第三人承诺非连带责任保证,应认定债务承担情形

——第三人就债务人逾期债务向债权人承诺以其自有房产销售款偿还,债权人可基于该约定要求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

 

2.债权人接受第三人承担债务承诺,应视为债务加入

——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偿还股权转让款债务加入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的,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

 

3.并存的债务承担与附条件免责债务承担,如何区分

——第三人承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加入债务承担,当该条件成就时,债权人可要求原债务人和该第三人共同偿还债务。

 

4.第三人出具还款保证,应视为并存的保证债务承担

——债务人与第三人为债权人另行提供担保并为债权人接受,除债权人和保证人有相反意思表示外,保证责任不免除。

 

5.免责式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发生债务移转

——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由其代偿债务,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否则不应视为免责式债务承担,不发生债务移转。

 

6.债务加入承诺,自作出时生效,无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加入的承诺无须征得债权人同意,自承诺书出具之时起,承诺人即因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而成为债务人之一。

 

7.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无需通知原债务人

——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部分承担债务的,无需通知原债务人,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8.第三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的,构成并存式债务承担

——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人债务,法律性质上属债务加入,债权人有权请求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还款。

 

9.第三人基于委托付款承诺偿债的,不构成债务加入

——第三人基于与债务人之间委托付款关系,承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应认定为债务履行承担。

 

10.第三人出具欠条,承诺独立担责,系免责债务承担

——第三人以自己名义向债权人出具债务凭据,并承诺由其按期独立履行债务,债权人同意的,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11.第三人承诺加入债务,应与债务人共同负还款责任

——第三人债务加入后,除当事人对责任承担方式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该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12.第三人在欠款人后签字,一般视为并存式债务承担

——第三人在债务人出具的欠条中“欠款人”后署名,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规则详解】


1.第三人承诺非连带责任保证,应认定债务承担情形

——第三人就债务人逾期债务向债权人承诺以其自有房产销售款偿还,债权人可基于该约定要求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


案情简介:2014年,就矿业公司拖欠实业公司股权转让款,开发公司向实业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以房产销售款首先按合同约定偿还,并在保证人处盖有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