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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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3-10 阅读:1661 次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是最高法院主编的年度系列书籍,对于全国民事审判实践和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影响力。自34辑开始,《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每期均刊登指导性案例,均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撰稿,表述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至今已经80辑。我们将其中涉及婚姻家庭的一起编辑发布。
因《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实施,有些解答与新规定冲突,有些解答需结合新的法律条文理解。
一、不宜以显失公平为由支持一方请求撤销登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主张(34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登记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一方反悔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经审查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一般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效力(34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高度,应认定有效。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不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三、当事人以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四种情形以外的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不予支持。(35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当事人以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外的理由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为婚外情调查合同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范畴。(36辑)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离婚损害赔偿中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内容均是基于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强调的是对因受配偶侵权行为损害的无过错的配偶提供经济和精神上的救济,为婚外情调查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的范围。
五、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部分购房款,离婚分割时应当考虑房屋价格的市场因素予以合理补偿。(36辑)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对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并支付大部分房款的房改房,离婚时判决归一方所有,但对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剩余房款的,应考虑房屋价格的市场因素,对另一方合理补偿。
六、遗嘱人生前以赠与方式处理遗嘱所列部分财产的,应视为遗嘱被部分撤销。(37辑)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立遗嘱人也有权在有生之年通过赠与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受遗嘱行为、内容的限制。因此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前开始灭失的、部分灭失,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
七、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问题(37辑)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在失踪人长期下落不明且符合宣告死亡法定条件时,配偶基于财产掌控等目的恶意长期不申请权,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第二顺序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八、申请疾病型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认定(37辑)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基本型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一般应当是婚姻当事人或者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但是对“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不宜机械理解,而应该结合案情进行判断,同时应当以患病者利益保护作为考量基点。
九、继承纠纷中的公司赠股(干股)处理(38辑)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在审理有关赠股继承案件,应当注意公司赠股约定受赠人只参与分红,不因此而持有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者因此增加持股比例等附加条件等情形时,该赠股实为股东之间分红的特别约定,本质上就是公司的收益分红权,故对该赠股的继承,不按照一般股权继承处理,而只依法将收益分红权在继承人之间分割即可。
十、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39辑)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再说合法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证据。
十一、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成员死亡时,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40辑)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3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成员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除非承包地为林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系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情况下,农户成员死亡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十二、因未成年子女被他人擅自送养引起的纠纷性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41辑)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非法使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导致亲子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对受害人以擅自送养人为被告提起损失的,应将案由定位侵犯监护权纠纷案,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十三、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处理监护权纠纷的一项重要原则。(41辑)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民法通则》第16条及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1条至19条规定是人民法院处理监护权的依据。在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案件中,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是人民法院确认监护人时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未规定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消灭后,仍然有抚养继子女的法定义务。因此,对于曾经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来说,其生父(母)死亡后,继父母并非是继子女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十四、被继承人电脑中的身后安排可否视为其自书遗嘱。(42辑)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立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不存在计算机中以“身后安排”等形式出现的所谓“网络遗嘱”,因不具备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不能被认定是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十五、夫妻一方父母以子女名义购置房屋,是认定赠与的是房产还是购房款。(44辑)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父母出资以其已经子女的名义购房已向子女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的房屋,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房屋未交付使用且产权登记尚未完成前,作为赠与人的父母有权撤销该赠与。在尚未付清该房屋全部款项、房屋登记尚未完成,父母即表示撤销赠与的情况下,女子因离婚或者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诉讼中,不宜认定父母赠与的只是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将上述购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