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经典案例

联系方式

手 机: 18019983735;

电 话: 0551-63651164;

传 真: 0551-63628874;

E-mail:lughua@126.com;

地 址: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与石门交口尚泽大都会B座160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侵权损害赔偿 > 详细信息

安徽律师:医疗纠纷患者维权指南

发布时间:2012-2-13   阅读:2483 次

合肥律师网讯:

与医院打交道的过程中,一旦出现医疗纠纷,患者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患方在纠纷发生后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的,应立即会同医方一起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并立即请相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对某些死亡原因不明的案件应在48小时之内提出尸体解剖的申请。

3.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为防止证据灭失或得到其他上级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佐证,应立即转院。

4.收集门诊,急诊,住院病史及医患纠纷相关的其他书证。 

5.第一时间复制客观病史资料(加盖医院章并注明复制的页数)并封存主,客观病史资料。

6.及时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证据保全,调取的申请。

7.及时找寻同病房病友及其陪护人等与患方没有利害关系的现场证人,保留好他们的联系方法。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不是医疗事故,也能获得赔偿。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不能成为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

患者在接受诊疗的过程中,一旦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导致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受到了损害,医院就应当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时,虽然患者的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了损害,但经过医学会鉴定确又不构成医疗事故。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仍应当对患者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尊重保护人的权利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不论什么性质的侵权行为,只要损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就应当给予经济赔偿,这既是我国法律给受害人最基本的救济方式,也是宪法中关于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体现。

在现实的审判实践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已因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而作废不用了,患者不应轻易放弃维权。

另外,在诉讼过程中,患方需要明白的事项有:

一、医疗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包括患者本人、死者近亲属(死者配偶、死者的未成年人子女等)。

二、患者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病情知情权、人格权和隐私权等。在医疗服务中,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与患者的权利密切联系,患者的权利往往就是医务人员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执业医疗的义务、提供医疗服务的告知义务、提供安全医疗服务的义务、医疗危险注意义务、医疗转诊的义务等。患者的上述权利受到侵害时,均可到法院起诉医院。

三、医疗侵权案件中,患者要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提出证据,即患者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在所起诉的医院就诊或者做过手术,而医院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为此,患者到医院接受服务时一定要保存好处方、化验单、交费收据等;针对目前大部分法院没有建立医疗纠纷案件风险告知制度的现状,如对服务有异议,要及时申请查封病历,以防病历被篡改;当案件起诉到法院时,可向法院申请病历保全。

四、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住宿费、精神损失费、死亡补偿费等11种。其中,精神损失费的计算方法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