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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丈夫实施家庭暴力, 妻子起诉离婚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5-9-9   阅读:4989 次

合肥律师网讯:

案情:1993年原豆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定亲,1998年结婚。婚后,双方经常争吵,生活不和谐,被告时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将原告打的遍体鳞伤。为了孩子和家庭,原告一直忍让,被告对自己的错误行为也作出过无数次保证,但仍是屡教不改。2014年11月12日晚,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告趁原告熟睡时用斧头在原告左手掌击打数下,后诊断为:左手掌及拇指离断伤。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被告实施的家庭暴力对原告造成了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双方之间已无夫妻感情可言,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40000元。

 

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构成刑事犯罪,应当确认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本案中,原告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致残,经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七级,被告的暴力行为给原告身心造成较大的伤害,结合原告所受到的伤害后果以及被告的经济状况,本院酌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豆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ah/ahshfszjrmfy/fxxrmfy/ms/201508/t20150829_10606265.htm(民事判决)

http://www.court.gov.cn/extension/getDocContentJson.htm?docId=12191779(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