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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责方可直接办理赔

发布时间:2009-7-29   阅读:2420 次

合肥律师网讯:

市交管局保监局今出新措施:事故双方自行认定“同等责任”交强险保费不上浮

(北京)市交管局和市保监局上午宣布,自8月1日起,按照北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要求,凡经事故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认定为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交强险保费不因此上浮。

2007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实施之后,当事人自行处理率保持在70%以上,单起事故现场清除时间比《办法》实施前平均减少4分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道路拥堵下降了40%,平均结案周期缩短了35%。据悉,奥运期间单双号限行,减免交强险11600万,五日制期间,减免2349万。

据介绍,现在仍有一些驾驶员发生事故后应挪车而不挪车,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主要原因多为对事故责任确定有争议,担心现场清除后无法定责,以及对对方当事人不信任。个别驾驶人在填写“协议书”后,也不按约定的时间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或不履行赔偿责任。市交管局和保监局根据这些情况,决定实行一些新的措施,继续推动“快处”。

保监局表示,8月1日起,在“一方全责一方无责事故”中,在“协议书”中增加“全责方授权保险公司直接为无责方办理理赔”的内容,无责方向全责方保险公司出具“协议书”后可以直接办理理赔手续。这样可以解决全责方因没时间等原因无法履行理赔义务,使无责方不能及时得到赔偿的问题。发生事故后,双方可以在共同到保险公司办理事故车辆定损后,经保险公司定损人员见证,书面授权委托保险公司直接为无责方办理理赔。保险公司根据全责方授权,可在其应承担的保险赔偿范围直接向对方支付赔款。同时,凡经事故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认定为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不记为交强险保费上浮因素,涉及的机动车辆次年续保交强险,保费不作浮动。但如果经交警处理,认定为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交强险保费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浮动。根据中国保监会2007年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对于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交强险保费应上浮10%。

保监局副局长刘跃林表示,这两项措施在全国事故快速处理工作中都属首创。2009年上半年,本市车险理赔平均结案时间为23.4天。交管局副局长王立说,即使双方都没有携带自行填写的快处事故单,也应该放心挪车,事故单可在办理定损的时候补填。

对符合事故快速处理条件而未及时挪车造成交通拥堵的,民警依法处以200元罚款,对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严格依法扣留车辆并处以两倍于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费的罚款。(记者 安然 通讯员 祁琦) 

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