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经典案例

联系方式

手 机: 18019983735;

电 话: 0551-63651164;

传 真: 0551-63628874;

E-mail:lughua@126.com;

地 址: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与石门交口尚泽大都会B座160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纠纷 > 详细信息

商标犯罪相关罪名分析及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4-9-28   阅读:2694 次

合肥律师网讯:

我国刑法中关于商标犯罪的罪名共有三个,分别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本文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上述罪名进行简要分析。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犯罪构成

主体: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

客体: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主观方面: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三)立案标准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的相关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量刑标准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五)其他问题

1.关于“相同的商标”的认定:

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2. 关于“使用”的认定:

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3.关于“同一种商品”的认定:

指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认定时,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4.关于“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5.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未销售的,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犯罪构成

1.主体: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2.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

4.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经销金额较大的行为。经销包括批发、零售、代销等形式。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时是否明知的认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认定,只要能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认定为明知。

(三)立案标准

根据《规定(二)》,销售明智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

3.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

(四)量刑标准

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其他问题

1.关于“销售金额”的认定:

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2.关于“明知”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明知”,

(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4)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3.本罪未遂犯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1)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215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犯罪构成

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单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个人既包括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亦包括没有营业执照的其他个人。

客体:为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仍故意伪造,或明知违反注册商标标识印制委托合同的规定,仍然故意超量制造,或明知是伪造的或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却仍故意销售。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客观方面: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情节严重之行为。

(三)立案标准

根据规定(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

3.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

(四)量刑标准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5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0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5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其他问题

1.本罪未遂犯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

(1)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6万件以上的;

(2)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2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3万件以上的;

(3)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2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6万件以上的;

(4)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1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3万件以上的。

合肥 律师 商标  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