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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征收行政案件的解答

发布时间:2016-7-20   阅读:2037 次

合肥律师网讯: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确定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为政府批准征地之日前,在籍的常住人员和按户籍管理规定由公安机关批准正常迁入及新出生的人员。政府批准征地之日应以行政机关发布征地公告,向公众告知征地事宜之日为准。 

2、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适用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进行调整后,征地补偿安置应当以行政机关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有效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为执行标准。 

3、“确无住房”情形的认定标准?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确无住房”,是指相关城镇人员及其配偶均未享受福利分房的情形。 

福利分房包括按照国家有关房改政策,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新建或购置房屋后,分配给职工居住使用,职工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或以公有住房出售、单位资助职工购房、集资建房等形式为职工分配住房;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将政府直管公有住房(公租房除外)或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分配给个人居住使用并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房租的情形。 

4、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完毕的认定标准? 

行政机关征地程序履行完毕,征地费用足额到位,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发放了相关费用的,应当认定征地补偿安置已经实施完毕。 

行政机关征地程序履行完毕,征地费用足额到位,征地补偿安置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领取相关费用的,行政机关应当将针对征地补偿安置对象家庭或个人的补偿标准或补偿方案以书面形式逐一通知到征地补偿安置对象,完成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工作。 

5、征地补偿安置对象不服补偿标准或补偿方案的救济途径? 

行政机关应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结合征地补偿安置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或补偿方案。征地补偿安置对象对该补偿标准或补偿方案有争议的,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申请行政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对象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征地补偿安置对象与行政机关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不能再就补偿标准或补偿方案申请行政协调和行政裁决。 

6、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情形的救济途径?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就已经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7、“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情形的认定标准? 

行政机关征地补偿安置已经实施完毕,并已向征地补偿安置对象送达限期交地告知书,征地补偿安置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情形,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责令交地决定,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人民法院可支持征地补偿安置对象要求对农村房屋参照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住房安置请求的特殊情形?

征地批复下达后,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已经完成,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超过五年时间,未对征地补偿安置对象进行住房安置,农村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且与周边土地形成土地级差的,行政机关拆除该农村房屋时,征地补偿安置对象要求参照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住房安置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9、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畴? 

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对征地批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审理土地征收行政案件的解答》已经市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予印发,供全市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