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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出台意见:国企投资领域 个人私企也能进入

发布时间:2009-11-15   阅读:2273 次

合肥律师网讯:

个体私营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扩大就业、拉动内需发挥了重要作用。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制定颁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多方面帮助个体私营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允许动产抵押、股权质押

民间资本可开办小额贷款

《意见》明确,鼓励私营企业做大、做强、做活。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凡允许国有和外资企业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个体私营企业开放。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要求,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竞争优势的私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支持服务业私营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为切实帮助个体私营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各级工商部门将立足职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利用抵押、质押担保进行融资;允许股权出资,为个体私营企业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稳妥推动民间资本创办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体私营企业的工商注册和抵押登记、出质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支持建立面向个体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

将制定“微型企业”帮扶措施

3年内免除创业者有关收费

国家工商总局将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对中小企业标准进行科学界定和细分,结合修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个体私营企业的特点,研究制定针对“微型企业”的扶持措施。鼓励、引导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鼓励、引导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自主创业,为其申请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供免费的开业指导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并严格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人员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免费

制止乱摊派、乱收费现象

工商部门将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和进退自由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开展经营和提供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服务质量,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做好政策咨询,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收费的规定。

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良好市场环境。加大对个体私营企业的字号名称、注册商标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维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坚决制止“三乱”现象,严禁利用年检验照进行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和搭车收费。充分发挥行政执法“预防、警示、教育”的功能,对个体私营企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没有产生危害后果的,以教育整改为主,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其经济处罚。对于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年检验照等方面要予以支持。(记者 富子梅)

来源: 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