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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家诉《阿凡达》侵权

发布时间:2010-7-28   阅读:2085 次

合肥律师网讯:

《阿凡达》上映之后,独揽全球27亿美元票房,巨大的票房收入成就了詹姆斯·卡梅隆的再次辉煌。正当《阿凡达》热潮逐渐降温之时,一起其涉嫌侵犯其小说《蓝乌鸦的传说》著作权的案件,使《阿凡达》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由美国好莱坞导演詹姆斯·卡梅隆执导的电影《阿凡达》在全球获得累计票房超过27亿美元,成为全球历史上最卖座的影片。俗话说,树大易招风,《阿凡达》也未能幸免。从这部电影的预告片对外公布起,有关《阿凡达》涉嫌抄袭的质疑之声便不绝于耳。有评论指出该电影的剧情几乎可以看作是《魔兽争霸3:混乱之治》的翻版,随后日本人曝出它抄袭了日本作家宫崎骏的《天空之城》,紧接着俄罗斯人又说它抄袭了前苏联科幻作家斯特鲁加茨基兄弟的经典小说《正午世界》。以上这些质疑遭詹姆斯·卡梅隆否认之后,均没有下文。2010年4月,中国作家周绍谋因认为《阿凡达》涉嫌抄袭其小说《蓝乌鸦的传说》,将詹姆斯·卡梅隆、制片方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等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近日法院已受理此案。

与此同时,中国作家何德祥也因电影《阿凡达》与其2003创作的电影剧本《复活岛》的内容和故事情节完全一致,侵犯了其著作权、著作署名权和改编权,于是将詹姆斯·卡梅隆、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上述两被告改正电影《阿凡达》的编剧署名,应署名为何德祥,并公开赔理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远隔重洋的“心灵相通”

“通过电影与《蓝乌鸦的传说》的对比,我认为《阿凡达》涉嫌抄袭《蓝乌鸦的传说》第五集‘赌输地球的宇航员’,严格来说抄袭内容应该是从第四集‘高科技时代’最后几章一直到第五集。”周绍谋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由于两者表现形式的差别,所以仅能看到《阿凡达》从《蓝乌鸦的传说》中不断地提取片段,但《阿凡达》与《蓝乌鸦的传说》的内容核心几乎完全相同。

据了解,《蓝乌鸦的传说》是由周绍谋于1991年开始构思,1997年完成的长篇科幻小说,小说完成后,连续两年,周绍谋曾在全国各家出版社寻求出版未果。2000年4月,周绍谋曾经与新浪文字编辑陈彤签订在新浪文学暂时连载的协议,并于同年与网易文学编辑王毅签订转载协议。两份协议同时表明,一旦有出版社愿意出版,两个网站将撤下网站上的连载。

“2010年1月,在观看完《阿凡达》后,我发现其内容与《蓝乌鸦的传说》存在诸多相似之处,遂找出小说原稿与《阿凡达》进行比对,发现其与《蓝乌鸦的传说》故事重叠的情节占80%。”周绍谋强调,两者均是描写地球人为了掠夺资源,培养克隆人对太阳系外星进行远征的故事,同时在剧中人物家乡原型、时间描绘、非逻辑生活章节、克隆人通过时间隧道连接技术等18个方面,《阿凡达》与《蓝乌鸦的传说》的描述情节几乎完全一致。

2010年3月,周绍谋一纸诉状将詹姆斯·卡梅隆、二十世纪福斯电影公司等诉至北京一中院。周绍谋表示,此次维权其很有信心,但为了防止信息透露后,《阿凡达》制作方采取相应的措施,目前其不会公开搜集到的证据。

对于周绍谋的说法,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大中华区的一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阿凡达》剧情早在1995年就已成型,时间早于《蓝乌鸦的传说》,詹姆斯·卡梅隆不可能抄袭。同时,故事梗概成型后,因当时不具备拍摄3D电影的技术,詹姆斯·卡梅隆暂时将拍摄计划搁置,后来3D技术与设备发展其才开始着手拍摄。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相信法院会作出公正的裁决。

判断侵权有难点

“周绍谋诉詹姆斯·卡梅隆涉嫌侵犯其小说著作权案已获得法院的受理,涉案双方各执一词,其结果目前还不得而知,但从过往的著作权侵权案例中也可以获得一定的启迪。”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武艳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通常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作为权利依据的作品与被控侵权的作品均属于相同类型的作品,如均为文字作品,或均为美术作品。本案的特点在于,周绍谋主张权利的依据是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文学作品,而被控涉嫌侵权的作品是由声、光、画面、语言、动作等元素组成的电影作品,在对这两部作品进行比较时,有别于传统的侵权案件的比较方式。

武艳艳认为,现行法律允许不同的作者对同一描述对象分别发挥其创造力、创作出属于自己的作品,任何人对客观存在的事件、公知事实都不享有垄断的权利,并且任何人都无权禁止他人从已有的作品中获得启示或得到启发。针对同一客观存在,任何人均可以运用自己的情感、思想、知识、经验,创作出不同表现形式的作品,即使一部作品的作者在创作的过程中从已有的作品中得到了某些启发或汲取了某些营养,只要该作品在具体表达上没有以不合理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没有将他人的作品据为己有,则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同时,电影文学剧本和电影具有完全不同的表达形式,二者可以分别以自己的方式表现相同的主题思想、反映相同的内容题材。涉案两部作品所反映的内容均是对客观真实的提炼与升华,因此在进行侵权判断时,哪些部分属于公有领域不受保护、哪些部分融合了作者的独创性应予以保护,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侵权判断的难度。(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秦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