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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手机》网络传播权引发纠纷

发布时间:2010-8-2   阅读:2103 次

合肥律师网讯:

中国法院网讯  为争夺电视剧《手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新浪互联公司将尚品公司、优朋普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新浪互联公司诉称,2009年6月25日,其与尚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新浪互联公司以价值1120万元的自身宣传推广资源、合作方资源以及现金为对价,获得尚品公司授权,被许可在首轮卫视播出电视剧《手机》后的第十日后视频上线,且享有该剧3个月的独家网络播放权以及相关合作权利。在公司依协议履行宣传推广义务后,尚品公司不承认合作协议,拒绝接受公司支付的部分许可费现金,自行退回合作协议,使公司的独家网络播放权等合法权益完全贬值,前期投入的推广宣传费用无法获得回报,尚品公司行为构成违约。后公司获悉,尚品公司将《手机》网络播放权授给优朋普乐公司。优朋普乐公司作为同行业公司,在知道尚品公司与我们公司合作的情况下,与尚品公司合作,取得该剧同期网络播放权,并先于我们在线播放了该剧,严重损害了自己合法权益。两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连带赔偿1120万元经济损失及全部合理诉讼支出。

优朋普乐公司答辩称,公司合法取得电视剧《手机》3年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支付协议对价款。且尚品公司声明新浪播放《手机》属于盗播。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作者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