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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明确致打击不力虚假诉讼呈蔓延之势浙江法检联合发文

发布时间:2010-8-11   阅读:2007 次

合肥律师网讯: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伪造证据,借助诉讼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愈演愈烈。这不仅严重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也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为有效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8月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公堂上唇枪舌剑私下里联谋共划

徐某因合同纠纷被他人起诉至法院,经审理,徐某败诉,其房屋也被法院查封。此后,为非法骗取部分房屋执行款,徐某先后与翁某、陈某联手密谋,伪造了自己向翁某、陈某借款的欠条。按事先约定,翁某、陈某又将徐某起诉至法院。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据理力争”。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法院也作出了民事调解书。翁某、陈某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徐某被查封的房屋,所得款项由3人共分。显然,这3人的虚假诉讼,损害的是原胜诉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上述案例即是典型的虚假诉讼。为了使“虚假诉讼犯罪”的概念更加明了,意见明确指出:“虚假诉讼犯罪是指为了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

危害相当严重已呈蔓延之势

由于民事诉讼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举证责任分配上的一些特点,给虚假诉讼提供了可能。虚假诉讼行为人之间恶意串通,有时一些不法律师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为虚假诉讼行为人积极出谋划策,更具有极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法官审查稍有不慎,极容易导致误判和误调。

另外,虚假诉讼当事人将非法目的通过诉讼合法化,将一些子虚乌有的事实通过诉讼的方式赋予国家强制力,其实是把诉讼变成可资利用的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有专家指出,为了纠正虚假诉讼引发的错案,往往出现二审甚至再审,以及无辜的受害人的诉讼或者上访。从目前查处的虚假诉讼案件或怀疑有虚假诉讼迹象的案件来看,其行为所侵犯的直接经济利益均呈现数额巨大的特征,动辄几百上千万,最高的达到6000余万元。

据了解,浙江省东阳县人民法院近九成的法官表示曾接触到虚假诉讼案件,八成法官感觉该类案件有逐年递增的趋势。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涉及企业破产、资产重组、债务纠纷的案件急剧增加,当事人利用虚假诉讼逃避债务、转移资产的行为不时出现。以丽水为例,仅该地区的四个基层法院已发现虚假诉讼案件达197件。全省其他地区也不断出现该类案件。可以说,虚假诉讼现象已呈蔓延之势。

明确刑责追究打击虚假诉讼

刑法并没有明确针对虚假诉讼犯罪的专门条文。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明显构成犯罪的虚假诉讼行为,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对如何适用法律有争议,而没有给予犯罪分子应有的制裁。

“即使个别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的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定罪不一,量刑也较轻,打击不够有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此间表示,为了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犯罪行为,规范全省类似案件的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该文件。

意见从虚假诉讼犯罪的目的和手段两方面,对虚假诉讼犯罪适用的法律作出了规定。从目的方面规定:为了提起虚假诉讼,或者在虚假诉讼过程中,指使他人提供虚假的物证、书证、陈述、证言、鉴定结论等伪证,或者受指使参与伪造证据,按照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处理。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进行虚假诉讼,套取、转移财产的,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物,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分别按照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处理。

从作案手段方面规定:在伪造证据过程中触犯相关法律的,分别按照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等处理。

为了突出对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的打击,意见明确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物的,按照诈骗罪处理,最高的可判处无期徒刑。

  来源:法制日报 杭州8月9日   记者陈东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