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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公告期内被他人擅自转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10-8-14   阅读:3220 次

合肥律师网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实施条例》)对商标申请权没有明确规定,对侵犯商标申请权的行为,也没有作规定。商标在公告期内被他人擅自转让的行为是实质上对商标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权的侵犯。这种行为是受侵权法律规范调整呢?那么应当确定商标申请权是不是属于民事权益。如果是,商标在公告期内被他人擅自转让的行为构成侵权

商标申请权的本质看,其具备民事权利的基本特征,属于民事权益的范畴。

第一,它是民事主体在生产、经营或者服务等民事活动中对其产品或者服务是否使用商标以及同其他民事主体的产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关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的规定,我国对注册商标实行自愿申请、被动授权原则,即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其是否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是否需要取得注册商标权。同时也意味着只有基于申请,申请人才能获得商标。

第二,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即不仅可以满足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某种需求,而且还预示可以使民事主体获得某种无形财产和财产收益。因此,作为一种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它可以在平等主体之间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进行转让。

第三,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一)款“未经商标注册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以及二十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的规定,申请人通过在先申请,不仅可以获得其所申请的商标,而且可以限制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标上获得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因此,即使是正在申请中的商标,也享有一定的法定权益,商标申请人的申请权属于民事权益的范围,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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