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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伤赔偿律师解答: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能否同时适用?

发布时间:2010-12-12   阅读:2916 次

合肥律师网讯:

 

按照最高院的批复及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规定的精神,受害人从事故方(第三人)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副院长2003年12月9日就《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答记者问时有明确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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