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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律师:2011年安徽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1-7-8   阅读:3024 次

合肥律师网讯:

2011年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项目

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统计局公布了《安徽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据此,安徽省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的具体数额已经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2011年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为:

1、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88元。

2、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513元。

3、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285元。

4、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4013元。

附件:2010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及国有经济单位主要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如下:(单位:元)

一、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 34341

二、全省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 35014

三、全省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在岗职工 24539

四、全省其他经济单位在岗职工 34587

五、全省国有经济单位主要行业在岗职工

(一)农、林、牧、渔业 17113

(二)采矿业 53337

(三)制造业 33975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8003

(五)建筑业 38648

(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33609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5035

(八)批发和零售业 28987

(九)住宿和餐饮业 18673

(十)金融业 50972

(十一)房地产业 26279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556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7125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2855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7576

(十六)教育 33297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5047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9058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5372